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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尹智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继红,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婴,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马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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