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咫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胥永民。
委托代理人张震,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余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华东。
原告上海咫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余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咫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咫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俞 波
书记员:江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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