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品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于柏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来红,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邢加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女。
被告: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邢加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女。
被告:诺杏(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邢坤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女。
原告上海品众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诺杏(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各方于2019年12月27日达成部分调解,本院出具了(2019)沪0104民初25711号民事调解书。现上海品众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中(2019)沪0104民初25711号民事调解书未处理部分的诉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品众服饰有限公司就本案(2019)沪0104民初25711号生效民事调解书未处理部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品众服饰有限公司撤回(2019)沪0104民初25711号民事调解书未处理部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71元,由上海品众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雁南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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