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品佳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宋国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上海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中,上海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塔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静雯,女。
原告上海品佳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塔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蒋 勇
书记员: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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