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品居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宋茂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星,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尊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朱克春,经理。
被告:上海尊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段继高,经理。
原告上海品居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尊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海尊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品居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居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顾丹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