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品居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星,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浙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品居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浙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品居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大部分款项,已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品居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居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1.24元,由原告上海品居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陶思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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