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杨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镇,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小军,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刘某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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