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品湾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琪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维,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轩,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蒋洪明。
原告上海品湾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品湾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能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8,0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原告上海品湾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品湾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能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8,0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大梁
书记员:李正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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