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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品特唯尔皮具有限公司、卢新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列喾,男,198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新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丽,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品特唯尔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卢新明。
  被申请人:卢新明,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傅翔,女,1969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明,男。
  申请人马列喾与被申请人上海品特唯尔皮具有限公司、卢新明、傅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
  现申请人马列喾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品特唯尔皮具有限公司、卢新明、傅翔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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