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品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元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歆,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斌。
上海品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上海品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品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品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7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28.50元,由原告上海品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凌冰
书记员:施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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