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品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云,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际汽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江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诚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维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然,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品良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品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芬
书记员:王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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