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哈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爱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俞申,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乃钧,男,194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哈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乃钧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哈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哈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孟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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