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哲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郝丙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纯晔,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被申请人:和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了(2019)沪0118民初字23559号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7万元财产的民事裁定。现申请人上海哲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7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毛盼名下坐落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俞家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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