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哲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新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姚金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巧,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哲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新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哲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2,257元,合计诉讼费用2,282元,由原告上海哲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季雅燕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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