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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哲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帕圣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哲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程武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礼健,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帕圣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汪彤。
  申请人上海哲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帕圣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哲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帕圣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49.34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帕圣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49.34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上海哲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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