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唐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覃富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车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昊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忠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唐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车势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7,4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唐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车势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4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剑峰
书记员:韩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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