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唐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哲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申请人上海唐河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哲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唐河家具有限公司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哲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进
书记员:倪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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