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唐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华林,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承茂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祯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唐训物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承茂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34811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承茂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47,522.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唐训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承茂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47,522.3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传伟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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