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唯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芳,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一名,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烨,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贤基,男。
第三人:吕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尚博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唯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吕婧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吕婧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唯尚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吕婧的起诉。
审判员:张凤珠
书记员:傅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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