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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唯尚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唯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芳,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一名,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烨,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贤基,男。
  第三人:吕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尚博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唯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吕婧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吕婧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唯尚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吕婧的起诉。

审判员:张凤珠

书记员:傅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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