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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唯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唯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士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文,男,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原告上海唯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张文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唯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1,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诉讼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2月6日进入原告公司工作,2018年1月31日,被告声称家人突发重病,急需钱款救治,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公司账户转账及原告的股东付成勇代付的方式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2月10日、2月14日、2月21日、4月1日、4月9日向被告支付款项共计41,000元。2018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诺于2018年4月17日一次性还清本金,如逾期未还,自2018年4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原告利息。2018年4月中旬,被告突然从原告处离职,且手机停机,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现还款期限已过,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条、付款凭证、微信账号信息截图、付成勇证明、被告入职申请表及劳动合同等证据。
  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40,000元,且原告已经实际交付借款,故本院确认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在借条中承诺于2018年4月17日前一次性还清本金,逾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但借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唯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
  二、被告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唯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如果被告张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385元,由被告张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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