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商势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洛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裕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江三井仓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秋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睆,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商势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锦江三井仓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商势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商势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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