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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舒展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王彬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商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卢茂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辉,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丽,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彬,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舒展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高嘉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烨,女。
  原告上海商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怔公司)与被告王彬、被告上海舒展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展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辉,被告王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杨光,被告舒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王彬未结项目佣金提成工资人民币(币种下同)18,36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彬经被告舒展公司派遣至原告商怔公司处工作。被告王彬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及提成工资组成,基本工资由被告舒展公司支付,提成工资由原告支付。原告对仲裁裁决应支付被告王彬未结项目佣金提成工资18,360元之金额无异议,但认为该提成工资尚不符合结佣条件。原告系房屋销售的总代理公司,房产开发商委托原告销售房屋,原告会找中介帮忙推销房屋,中介推销掉房屋后原告需要与中介结算佣金,同时与业务员结算佣金。原告出具的佣金发放确认函第5条明确约定给中介结算过佣金即视为员工达到结佣标准,而给中介结算过佣金是指开发商将佣金结算给原告,原告跟中介结算佣金。即相当于开发商把佣金结算给原告后,原告才能与业务员结算佣金。现开发商尚未与原告结佣,故原告亦不同意结佣给相关员工。综上,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
  王彬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按照仲裁裁决履行。
  舒展公司辩称,其作为劳务派遣公司,仅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单按月向员工发放基本工资,涉讼的提成工资系原告处个人账户向包括被告王彬在内的员工转账支付。其于2018年12月接到原告的通知及被告王彬的退工材料后,为被告王彬办理了解除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的退工手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彬于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与被告舒展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由舒展公司派遣至原告处工作。被告王彬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及提成工资组成,其中,基本工资由被告舒展公司发放,提成工资由原告发放。
  2018年12月20日,原告出具《上海商怔佣金发放确认函》,内载:“经公司经营层研究决定,就部分员工应发放佣金的标准及明细作出如下决定及公告:1、上海商怔运作的项目房源所需结算佣金予员工的明细归属,按公司加盖公章的结算佣金明细表为准,详见附件表格……5、以上所涉佣金人员,符合结佣条件的(给中介结算过佣金即视为员工达到结佣标准),上海商怔应在收到上海舒展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单后,在2019年1月15日前完成发放,后续未符合结佣条件的佣金根据公司制度(给中介结算过佣金即视为员工达到结佣标准)发放。确定所涉发放佣金人员,对公司发放制度和标准完全知晓并认可。”被告王彬尚存在未结算的项目佣金18,360元。
  2019年1月21日,被告王彬以本案讼争等事宜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同年4月23日出具虹劳人仲(2019)办字第233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王彬未结项目佣金提成18,360元,对被告王彬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称,其未在仲裁阶段就开发商是否与原告结佣一节申请审计,亦不同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开发商是否与原告结佣一节进行审计。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上海商怔佣金发放确认函》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王彬与被告舒展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由被告舒展公司派遣被告王彬至原告处工作,故被告舒展公司为用人单位,原告为用工单位。现劳务派遣的各方当事人对于涉讼提成应由原告支付均无异议,故本院亦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无需支付被告王彬未结项目佣金提成工资18,360元之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对于被告王彬尚存在未结算的项目佣金18,360元之金额无异议,但认为结佣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同意支付被告王彬该部分提成。而被告王彬则认为结佣条件已成就,故要求原告支付该部分提成。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主张,因开发商尚未与其结佣,故其不同意结佣给相关员工。然,开发商是否已与原告结佣的相关材料均由原告掌握,而原告明确不同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开发商是否与原告结佣一节进行审计,故原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本院确认被告王彬的结佣条件已经成就。其次,《上海商怔佣金发放确认函》载明,给中介结算过佣金即视为员工达到结佣标准。然以给中介结算过佣金作为向劳动者支付提成工资的前提条件,明显有欠妥当。综上,原告应支付被告王彬提成工资18,360元,原告主张无需支付该款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商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彬提成工资18,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财产保全费203.60元,合计208.60元,由原告上海商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莉萍

书记员:张馥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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