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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舒展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邢诗略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商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卢茂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辉,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丽,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诗略,女,199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上海舒展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高明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烨,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商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怔公司)与被告邢诗略、被告上海舒展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展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商怔公司诉称:不同意支付被告邢诗略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提成工资20,000元。
  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邢诗略由舒展公司劳务派遣至商怔公司工作,舒展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地均在上海市闵行区,邢诗略是企划部员工,在原告经营地长宁区万航渡路工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舒展公司,本案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非虹口区,故本案应移送用人单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周虹君

书记员:陆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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