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商投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忠褀。
委托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青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福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诸琦。
委托代理人姚蔚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散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58711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查封被告上海凯福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525,277.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凯福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1,525,277.78元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凯福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25,277.78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邢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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