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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益趣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丹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商益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修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丹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乔建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商益趣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丹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2018年12月7日,原告上海商益趣工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商益趣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商益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吴䶮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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