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啤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金良,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星,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再审申请人上海啤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啤尔公司)、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孙红某、原审被告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啤尔公司、陈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熊雯毅
书记员:宋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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