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啸啸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华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方,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秦旭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啸啸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秦旭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啸啸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啸啸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9.55元,减半收取计3,354.78元,由原告上海啸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冯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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