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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善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徐贵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善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邢俊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娟,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贵生,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
  原告上海善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贵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上海善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误发款项5,572.06元;2、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于2018年1月26日以“回老家种田”为由申请辞职并在原告处实际工作至同年2月9日,原告依法核算并支付了被告所有应付工资。但同年4月17日,原告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而向被告银行卡中打入款项5,572元,原告发现该错误后立即联系被告要求退还,被告却不予理睬,且此后再无法联系。原告为此申请劳动仲裁,现不服仲裁不予处理的决定而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并非劳动争议案件,属一般普通民事案件,根据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在本市无住址,而被告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故本案应由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王  纳

书记员:赵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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