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善渡吉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善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黄家骝。
原告上海善渡吉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善渡吉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善渡吉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善渡吉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善渡吉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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