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善渡吉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善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宓,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善渡吉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中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善渡吉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善渡吉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秦冬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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