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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善禾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纽绍克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善禾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陶秀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纽绍克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大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仲琦,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澳客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洪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仲琦,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善禾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纽绍克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澳客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振经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徐振经

书记员:胡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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