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善绣绣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明,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项莲莲,女,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先明,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雁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善绣绣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明、项莲莲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善绣绣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善绣绣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善绣绣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亦兵
书记员:钟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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