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喆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亚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功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勇,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乌家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涛,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喆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喆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喆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刘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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