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玲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尧尧食品商店(经营者肖瑞胜),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尧尧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冯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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