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30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徐玲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斯,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隆胜食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龙东大道3158弄6号1幢103室A101。
经营者:陈忠华。
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隆胜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 祥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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