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喜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东,上海忠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宋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宋文玲,董事长。
原告上海喜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宋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季宇凤
书记员: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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