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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业毛针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厚裕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广加发羊绒制衣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嘉业毛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厚裕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承林。
  被申请人:上海广加发羊绒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明。
  被申请人:张天明,男,1959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嘉业毛针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厚裕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广加发羊绒制衣有限公司、张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嘉业毛针织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厚裕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广加发羊绒制衣有限公司、张天明银行存款1,581,698.58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厚裕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广加发羊绒制衣有限公司、张天明银行存款计1,581,698.58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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