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号商务楼B120。
法定代表人:徐立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武,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森高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爱菊。
原告上海嘉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森高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上海嘉仪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仪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谢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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