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何晓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守平,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许冰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敏,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明,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手足情保健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葛永利,投资人。
被告:葛永利,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上海嘉凌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2018年8月16日,嘉凌公司追加上海手足情保健休闲有限公司、葛永利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手足情保健休闲有限公司、葛永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嘉凌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嘉凌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手足情保健休闲有限公司、葛永利的起诉。
审判员:蔡重洲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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