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南红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程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春勇,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第三人:上海羿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云飞。
原告上海嘉南红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春勇、第三人上海羿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嘉南红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嘉南红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南红塔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嘉南红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郁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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