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宋巍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
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查理九世》是一套大型原创冒险小说,也是一套儿童游戏故事书,到目前为止,《查理九世》系列作品共出版发行了《恶灵栖息的乌鸦城》(进级版《乌鸦城的诡局》)等共计32本分册。原告依法享有《查理九世》系列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名为“喜马拉雅FM”的手机软件及域名为“www.ximalaya.com”的网站向公众提供《查理九世3-恶灵栖息的乌鸦城》(进级版《乌鸦城的诡局》)文字作品的在线听书及下载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3.被告对侵权行为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号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依照上述规定,法人应当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本院管辖。目前被告在行政主管机关登记的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XXX号XXX幢XXX室,且其并未提供行政主管机关已批准其进行异地经营的有效证据,故本院依据被告住所地在本区而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于法有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鲍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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