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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宋巍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印公司)与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嘉印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查理九世-恶灵栖息的乌鸦城》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其共同运营的“百度阅读”软件向公众提供了涉案文字作品的在线听书服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
  被告百度在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25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地域管辖应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本案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信息存放于被告百度在线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电信机房内的网络服务器中,即涉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多个地域管辖连接点都指向于北京市海淀区。为便于查明事实、方便法院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所诉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姜广瑞

书记员:宫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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