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弄XXX号XXX单元(产证登记楼层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宋巍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总经理。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苏华,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新建
书记员:宫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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