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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弄XXX号XXX单元(产证登记楼层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宋巍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总经理。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苏华,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嘉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新建

书记员:宫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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