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天明、朱姚良,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勋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良。
原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勋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志文
书记员: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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