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天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凌红。
原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康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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