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唯乐,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国庆,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国庆间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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