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定嘉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涛,男,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定嘉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涛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嘉定嘉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上海嘉定嘉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定嘉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1,538元,由原告上海嘉定嘉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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