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定嘉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嘉定嘉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某某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杰
书记员:范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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