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定国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茅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洁、邱有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萃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希恕。
被告:张希恕,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山东妙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张希恕。
原告上海嘉定国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萃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希恕、山东妙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徐惠明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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