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嘉定国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章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洁,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有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圆,女,1975年02月0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韩峰,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赵蕾,女,1980年0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上海嘉定国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姚圆、韩峰、赵蕾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2,50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嘉定国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姚圆、韩峰、赵蕾银行账户内存款2,50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嘉定国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 露
书记员:周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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