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定拓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邱永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榕斌,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珏,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万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万文。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上海万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徐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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